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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土庫順天宮石香爐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7/10/6
發文日期:2017/10/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E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土庫順天宮石香爐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土庫順天宮石香爐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西元1834年(清道光14年)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寬26.5公分、長21.5公分、高29.5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石質(砂岩)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石爐兩側原為獅吞展耳,惟目前已遺失,正面為折枝梅花鳥禽紋,石爐唇口有朱書「天上聖母」,一側刻「道光甲午」即道光14年(1834)即順天宮創建年代,可印證建廟年代。
2、外觀判斷屬於砂岩一類,由於清代青斗石、花崗岩多來自大陸,砂岩則就地取材,本件石爐反映順天宮就地取材的現象。
(六)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(七)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府文資二字第1063809916E號。
(八)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古物照片